(2016)皖0104民初6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合肥君臣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高创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君臣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高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6632号申请人:合肥君臣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路34号3村7幢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183629R。法定代表人:李安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仕龙,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荣婧,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高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江北产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葛国荣,董事长。申请人合肥君臣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高创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君臣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安徽高创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1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担保人鲍艳以其名下位于合肥市黄山路669号维也纳森林小区高层2幢1202室房屋(房地权蜀字第××号)及位于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3818号合肥天鹅湖万达广场1-8幢5-商312室房屋(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君臣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高创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鲍艳名下位于合肥市黄山路669号维也纳森林小区高层2幢1202室房屋(房地权蜀字第××号)及位于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3818号合肥天鹅湖万达广场1-8幢5-商312室房屋(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予以查封,限制产权转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静筠人民陪审员 张 浩人民陪审员 韦章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崔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