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81民初12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王强与陆双根、胡丽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陆双根,胡丽娟,胡习双,李泽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81民初1220-3号原告:王强。被告:陆双根。被告:胡丽娟。被告:胡习双。被告:李泽福。原告王强与被告陆双根、胡丽娟、胡习双、李泽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皖0881民初1220号民事调解书,现因胡习双为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划拨胡习双在中国建设银行桐城支行账号43×××88/62×××33上存款6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告胡习双在中国建设银行桐城支行账号43×××88及账号62×××33上存款(储蓄)合计6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雷经天审 判 员 侯方根人民陪审员 黄红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永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