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232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祁彦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