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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吴广栋与徐军、殷文玲、临沭县金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广栋,徐军,殷文玲,临沭县金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2192号原告:吴广栋。被告:徐军。被告:殷文玲。委托代理人:王永朝。被告:临沭县金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军。本案在审理原告吴广栋诉被告徐军、殷文玲、临沭县金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广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吴广栋负担。审判员  赵德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