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7执7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海鑫达连接线有限公司与颜列旋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海鑫达连接线有限公司,颜列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753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海鑫达连接线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颜列旋,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海鑫达连接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颜列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并予执行立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南岭玩具制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古幸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