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5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佘进中与丁国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进中,丁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5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佘进中,男。委托代理人张忠建、赵猛,律师,无被执行人丁国强。佘进中与丁国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3)禹民初字第1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丁国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佘进中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丁国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丁国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205执恢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刁军生审判员 户志刚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