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7民初3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杨永庆与贾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庆,贾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3054号原告:杨永庆(曾用名杨森)。被告:贾瑞(曾用名贾党生)。原告杨永庆诉被告贾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杨永庆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永庆负担。审判员 程海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可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