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刑更第2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肖建勇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建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2737号罪犯肖建勇,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4月23日作出(2003)肇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建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1307.27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3年9月3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3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肖建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院于2006年10月13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9年1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9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4年3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1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肖建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建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9次;获得表扬4次;获得记功2次;2015年3月、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该犯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民政局出具的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建勇系严重暴力犯,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有困难证明证实其暂无履行附带民事赔偿的能力,广东省怀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综合其改造表现,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建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