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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侯某某等与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侯某某,李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1222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原告侯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李某甲、侯某某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侯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李某甲、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朱 琳人民陪审员  李保珠人民陪审员  杨 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继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