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侯某某等与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侯某某,李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1222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原告侯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李某甲、侯某某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侯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李某甲、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朱 琳人民陪审员 李保珠人民陪审员 杨 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继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