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9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宋姣莲与韦维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姣莲,韦维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9869号原告:宋姣莲,女,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阮波、程江宝,东阳市申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维龙,男,195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姣莲与被告韦维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姣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蔡海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