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执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封建军与江苏金银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建军,江苏金银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4执1513号申请执行人封建军。委托代理人李亚明、徐志勇,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金银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法定代表人陈学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封建军与被执行人江苏金银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封建军于2016年8月22日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封建军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宣桂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俊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