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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左丽玲与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左丽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05民特8号申请人左丽玲。申请人左丽玲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左丽萍与申请人系姐妹关系。左丽萍于1997年8月12日在柳州市走失,其家人于1998年登报寻找,至今已经十多年,杳无音讯。2014年4月14日申请人左丽玲到柳州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报案。现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左丽萍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左丽萍,女,1974年7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原住广西××北区××小区××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为××,系申请人左丽玲的妹妹。左丽萍于2014年4月14日起下落不明,左丽萍失踪后申请人左丽玲到柳州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报案。申请人左丽玲申请宣告左丽萍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在《广西法治日报》发出寻找左丽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左丽萍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左丽萍从2014年4月14日起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两年,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左丽萍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