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2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何乐民与王京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乐民,王京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8102民初830号原告何乐民。被告王京涛。原告何乐民与被告王京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乐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京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何乐民诉称:原告的挖掘机给被告干工程活,由于工程结束后被告未付款,于2014年3月7日给原告出具欠款为80000元的欠条一份(当庭提交),并口头约定在2014年秋季还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此款至今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8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王京涛未答辩。原告为证明诉求主张,向本院提供了证据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欠勾机款人民款捌万元正。王京涛(签名)2014年3月7日。”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认定的事实:2013年6月,被告雇佣原告自有的挖掘机进行挖掘沙土工程,双方约定工期三个半月,每月作业费为30000元,工程结束后,经双方核实,被告应支付原告挖掘机作业费100000元,被告支付原告挖掘机作业费20000元后,于2014年3月7日,为原告出具一份80000元的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此款。本院认为,原告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按照被告的要求为其施工,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被告接受原告的工作成果后为原告出具欠条,其应当按照欠条确定的金额给付原告酬金。原告要求被告给付80000元挖掘机作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抗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京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何乐民挖掘机作业费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王京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高 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振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