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25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戴俊明与张绍君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俊明,张绍君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5民初1194号原告戴俊明,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张绍君,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代理人甘建明,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俊明与被告张绍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俊明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俊明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俊明撤回对被告张绍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7元,由原告戴俊明负担。审判员  吕东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惠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