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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财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苗敏艳与鲍光伟、王春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苗敏艳,鲍光伟,王春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406号申请人苗敏艳,女,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青岛市。委托代理人王翠华,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鲍光伟,男,35岁,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王春艳,女,32岁,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苗敏艳与被申请人鲍光伟、王春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苗敏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霍俊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英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