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财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苗敏艳与鲍光伟、王春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苗敏艳,鲍光伟,王春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406号申请人苗敏艳,女,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青岛市。委托代理人王翠华,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鲍光伟,男,35岁,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王春艳,女,32岁,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苗敏艳与被申请人鲍光伟、王春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苗敏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霍俊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英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