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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刘和林与武胜县渝川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和林,武胜县渝川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德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546号申请执行人:刘和林,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1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30501XXXX。被执行人:武胜县渝川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组织机构代码:57961XXX-X。法定代表人:杨德彦,负责人。第三人:杨德彦,男,汉族,生于1945年2月14日,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450214XXXX。本院在执行刘和林与武胜县渝川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武胜县渝川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通过其公司两个法人账户向其负责人杨德彦转入各种用途的款项达170余次,累计金额达1.4亿多元。其公司法人与其负责人之间存在明显的公司人格混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杨德彦为本案被执行人;二、杨德彦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刘和林履行本院(2016)川1622民初14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48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松涛审 判 员  詹金波代理审判员  左朋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