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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执字第003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芹香与周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芹香,周全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执字第00348-5号申请执行人王芹香。被执行人周全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芹香与被执行人周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13日查封被执行人周全胜所有的罗田县凤山镇义水南路凤城大厦1幢2单元16层1603室房屋,但该房屋因客观原因致使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周全胜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芹香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磊明审判员  程忠明审判员  杨建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