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2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王伟华与姜捷、宁波永润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华,姜捷,宁波永润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12民初2675号原告:王伟华,女,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退休员工,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李建树,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朱品,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捷,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宁波永润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5327526-0)。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私营工业城。法定代表人:郑亚芬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王伟华为与被告姜捷、宁波永润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润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媛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需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于2016年5月30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伟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捷、永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伟华以两被告未按约还款为由,请求判令:被告姜捷、永润公司返还原告借款250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12年5月28日,被告永润公司向原告出具《长期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因企业经营需要而订立长期借款合同,出借方为原告,借款方为被告姜捷,所有借款途径都为银行电汇,所有汇款凭证均为借款或者还款的证明。2012年7月16日,原告以银行汇款的方式向被告姜捷交付借款1000000元。另查明,被告姜捷于2008年10月21日至2014年1月15日期间担任被告永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审理中,原告自认被告姜捷于2016年3月14日通过案外人洪春芳向原告汇款800000元(其中本金计750000元,利息计50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王伟华提供的《长期借款协议》一份、银行汇款凭证五份和银行转账凭证一份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涉案《长期借款协议》仅加盖了被告永润公司的公章,未经被告姜捷签字确认,且该协议明确约定借款的用途为企业经营需要,而被告姜捷在此期间担任被告永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原告向被告姜捷交付的1000000元借款,应视为被告姜捷代表被告永润公司向原告所借,该借贷因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涉案《长期借款协议》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永润公司返还借款。鉴于涉案《长期借款协议》未约定借款利息,且原告未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就借款利息达成过合意,故涉案借款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关于被告已还款项800000元中的50000元系借款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基于此,被告永润公司尚需返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姜捷与被告永润公司共同返还涉案借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姜捷、永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宁波永润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伟华借款20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伟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王伟华负担1010元,被告宁波永润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负担404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宁波永润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龚媛媛人民陪审员 闻文波人民陪审员 郑世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邵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