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4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东兰县东兰镇城东社区朝阳村民小组与东兰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兰县东兰镇城东社区朝阳村民小组,东兰县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4民初499号原告:东兰县东兰镇城东社区朝阳村民小组。代表人:罗彬,该村民小组组长。被告:东兰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徐迪克,县长。原告东兰县东兰镇城东社区朝阳村民小组与被告东兰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东兰县东兰镇城东社区朝阳村民小组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兰县东兰镇城东社区朝阳村民小组撤诉。案件受理费433元,由东兰县东兰镇城东社区朝阳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覃运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福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