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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4民初2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1

案件名称

蓬莱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强、薛辉、隋振波、赵素贤、陈立明、门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蓬莱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强,薛辉,隋振波,赵素贤,陈立明,门英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2106-1号申请人:蓬莱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海市路5号。法定代表人苗勇,任董事长。被申请人:孙强,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蓬莱市。被申请人:薛辉,女,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蓬莱市。被申请人:隋振波,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蓬莱市。被申请人:赵素贤,女,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蓬莱市。被申请人:陈立明,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蓬莱市。被申请人:门英华,女,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蓬莱市。本院受理申请人蓬莱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强、薛辉、隋振波、赵素贤、陈立明、门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隋振波名下所有位于蓬莱市市府路1号黄海花园东区37号楼2-401号,房产证号为蓬房权证登字第201327**号房屋所有权;孙强名下所有的位于蓬莱市村里集镇古城东村房产证号为蓬房权证村字第201136**号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证号为蓬集用2007第12**号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隋振波名下所有位于蓬莱市市府路1号黄海花园东区37号楼2-401号,房产证号为蓬房权证登字第××号房屋所有权;孙强名下所有的位于蓬莱市村里集镇古城东村房产证号为蓬房权证村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证号为蓬集用2007第12**号集体土地使用权。查封上述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擅自转让过户、抵押、租赁、赠与、毁损以及其他权利负担行为。期限届满仍需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办理续行查封的,本裁定的查封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