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执复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陈波、庞世泽承包经营农户等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波,庞世泽承包经营农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执复13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陈波。申请执行人庞世泽承包经营农户。代表人庞世泽。申请复议人陈波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浦北县人民法院(2016)桂0722执罚402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陈波于20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复议。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陈波提出撤回申请复议,是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陈波撤回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华审 判 员 秦丽娜代理审判员 樊 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