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3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何华仔与黎志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华仔,黎志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3民初983号原告何华仔,男,汉族,1966年9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郭春仪,湖南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志权,男,汉族,1984年1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华仔诉被告黎志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长期外出,地址不详,需要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适宜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钰修二○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彩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