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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3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何华仔与黎志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华仔,黎志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3民初983号原告何华仔,男,汉族,1966年9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郭春仪,湖南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志权,男,汉族,1984年1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华仔诉被告黎志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长期外出,地址不详,需要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适宜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钰修二○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彩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