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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石汉书与甘肃富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汉书,甘肃富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2628号原告:石汉书。被告:甘肃富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207号西北大厦2604号。法定代表人:李艳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汉书与被告甘肃富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汉书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汉书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汉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莉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桂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