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3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范春天申请胡振国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春天,胡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3执377号申请执行人范春天,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被执行人胡振国,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春天与被执行人胡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继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步青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