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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莉诉被告李国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921民初1448号原告刘某,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委托代理人赵春霞,系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免予向原告收取,原告已预交150元,退还原告150元.审判员  金寿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彦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