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921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莉诉被告李国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921民初1448号原告刘某,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委托代理人赵春霞,系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免予向原告收取,原告已预交150元,退还原告150元.审判员 金寿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彦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