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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执7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沈爱民与孙文友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爱民,孙文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7745号申请执行人沈爱民,男,1957年6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孙文友,男,1956年5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申请执行人沈爱民与被执行人孙文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44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孙文友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支付人民币134,023.60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1,910.3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文友银行存款人民币135,933.9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