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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1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81民特12号申请人:张某。法定代理人:张金修,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祖父)法定代理人:牛广凤,女,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祖母)申请人张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赵方芽,女,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修武县,原住卫辉市狮豹头乡南岭村,系申请人张某之母。2011年,赵方芽因精神失常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申请人张某申请宣告赵方芽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5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赵方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赵方芽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本案中,赵方芽自2011年失踪至申请宣告失踪时间已满两年,张某系赵方芽之子,属利害关系人,其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其向本院提交的申请书写明了赵方芽失踪的事实和时间,并附有公安机关及其村委会证明,其申请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应当宣告赵方芽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赵方芽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文万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卓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