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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增军、高增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增军,高增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1538号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周平,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玉槐,系该行上秦支行行长。被告高增军,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高增兵,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增军、高增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汤巧杰代理审判员  康文玥人民陪审员  甄学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玉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