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3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曾海雄与廖运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海雄,廖运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3民初2331号原告曾海雄,男,汉族,1968年9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告廖运连,女,汉族,1963年8月2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海雄诉被告廖运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海雄以原被告已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自觉履行了调解协议,原告的民事实体权利已实现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海雄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海雄本案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曾海雄负担。审判长 潘伟雄审判员 黄振声审判员 邹思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二十三日书记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