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行审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自贡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与四川平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审查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自贡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四川平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302行审69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中华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万山,局长。委托代理人万某某,男,汉族,1968年9月18日出生,系自贡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工作人员,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申请执行人四川平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九洪乡九洪村5组1号。法定代表人甘某某。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自规建住〔2015〕罚字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四川平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龙湖金帝广场房地产开发项目”,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之规定,属违法建设行为。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四川平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该项目施工合同价款1.5%的罚款即人民币960,164.0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自贡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手续齐备,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自规建住〔2015〕罚字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对四川平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960,164.0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本院准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具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兵审判员 刘丹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