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2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陈辉文与李一忠,庞群燕,张恩辉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辉文,李一忠,庞群燕,张恩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2执111号申请执行人陈辉文,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5373。被执行人李一忠,男,汉族,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5436。被执行人庞群燕,女,汉族,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1443。被执行人张恩辉,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5399。申请执行人陈辉文与被执行人李一忠、庞群燕、张恩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告李一忠、庞群燕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欠款共356500元和逾期利息(以284859元为本金,从2015年7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款之日止)给原告陈辉文。二、被告张因辉对第一判项中确定被告李一忠、庞群燕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张恩辉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一忠、庞群燕追偿。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一忠的工资帐户进行冻结及被执行人李一忠名下的位于化州市河西街道北岸北虎塘(北京路段)有房屋一幢进行查封,该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一忠的工资帐户进行冻结及被执行人李一忠名下的位于化州市河西街道北岸北虎塘(北京路段)有房屋一幢进行查封,该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82执1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昭光审 判 员 潘洪辉代理审判员 邹大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小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