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8民初20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赵东柱与陈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柱,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2025号之一原告:赵东柱。委托代理人:王雪慈。被告:陈亮。原告赵东柱与陈亮劳务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赵东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东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东柱负担。审判长 丁建国审判员 田新卯审判员 李晓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兆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