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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刑更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林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1028号罪犯林平,男,1971年9月9日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桐梓县。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2013)桐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300元)。于2013年5月10日从贵州省忠庄监狱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鱼洞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4月15日转入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11月17日经本院减刑6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3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6年7月日18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8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时建在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平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3日起至2017年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羽审判员  张春森审判员  杨晓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龚令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