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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2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沈涛与陈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涛,陈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2945号原告:沈涛,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陈纪平,女,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受理原告沈涛诉被告陈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罗珊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沈涛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罗 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练君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