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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4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济忠与宁波健康小厨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济忠,宁波健康小厨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4600号原告:杨济忠,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宁波谷乐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住象山县。被告:宁波健康小厨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9539581-3)。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大嵩盐场。法定代表人:王伟华(公民身份号码为332624196403300067),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济忠与被告宁波健康小厨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济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济忠负担。审 判 员 陈超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陆 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