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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21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黄丽峰与任淑华、李俭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丽峰,任淑华,李俭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21执195号申请执行人黄丽峰,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勃利县亿达信公司员工,现住勃利县勃利镇城西街四委10组。被执行人任淑华,女,195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勃利县勃利镇城西街十委5组。被执行人李俭峰,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勃利县勃利镇城西街十委2组。本院在执行黄丽峰与任淑华、李俭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商金宝审判员  李正顺审判员  郭克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