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财保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汇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天艳,重庆龙门阵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汇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欢乐水魔方旅游有限公司,重庆龙门阵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白燕川,刘天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财保661号申请人:重庆市汇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路146号。法定代表人:邓道恩,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瑶,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师维,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欢乐水魔方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新村151号(华岩风景区)。法定代表人:白燕川,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重庆龙门阵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华岩新村151号。法定代表人:陈知民,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蓬莱镇火井胡家坝。法定代表人:白燕川,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白燕川,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申请人:刘天艳,女,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申请人重庆市汇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欢乐水魔方旅游有限公司、重庆龙门阵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白燕川、刘天艳因追偿权关系产生纠纷,申请人重庆市汇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欢乐水魔方旅游有限公司、重庆龙门阵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白燕川、刘天艳的财产在价值7322701.94元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重庆汇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汇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重庆欢乐水魔方旅游有限公司、重庆龙门阵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白燕川、刘天艳名下价值7322701.94元的财产。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市汇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要求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代理审判员 朱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