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5民初7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天津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7082号原告:天津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北城东路天馨家园1-2-1202号。法定代表人王庆飞,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冲。原告天津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天津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天津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志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