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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安龙镇蒲津社区第十二农业合作社与都江堰泰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江堰市安龙镇蒲津社区第十二农业合作社,都江堰泰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511号原告:都江堰市安龙镇蒲津社区第十二农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负责人:张国荣,系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吴永忠,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江堰泰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董刚,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都江堰市安龙镇蒲津社区第十二农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蒲津十二社)与被告都江堰泰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升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原告蒲��十二社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津十二社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安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都江堰市安龙镇蒲津社区第十二农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726元,减半收取计2863元,由原告都江堰市安龙镇蒲津社区第十二农业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康艳霞审 判 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何 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小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