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2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延川县某某行政村上湾村民小组与被告某某高速公路LJ-16标项目部、某某高速公路LJ-16标路基一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川县某某行政村上湾村民小组,黑龙江某某第一该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高速公路LJ-16标项目部,某某高速公路LJ-16标路基一队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2民初722号原告延川县某某行政村上湾村民小组负责人:程某某,系该村小组长被告黑龙江某某第一该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某被告某某高速公路LJ-16标项目部负责人:周某某被告某某高速公路LJ-16标路基一队负责人: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川县某某行政村上湾村民小组与被告某某高速公路LJ-16标项目部、某某高速公路LJ-16标路基一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川县某某行政村上湾村民小组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川县某某行政村上湾村民小组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川县某某行政村上湾村民小组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延川县某某行政村上湾村民小组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白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