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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于长宏与李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长宏,李占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1418号原告于长宏,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3196301240013),蒙古族,工人,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告李占忠,男,年龄不详,农民,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长宏诉被告李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长宏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长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长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应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00元及诉讼保全费104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长  鲍洪祥审判员  马艳茹审判员  王树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