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初2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吕某某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吕某某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2883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吕某某,女,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将被告名字写错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某某的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文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继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