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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执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目田(湖南)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南杨李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目田(湖南)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杨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907号申请执行人目田(湖南)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135号花炮大楼1栋1703房。法定代表人杨婷。被执行人湖南杨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9号融程国际广场第1幢1906房。法定代表人王菲。申请执行人目田(湖南)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杨李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仲裁委员会[2015]长仲裁字第194号裁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杨李投资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杨李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