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民初3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郭帅成与上海非繁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帅成,上海非繁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3717号原告原告郭帅成,男,出生于1983年11月1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丁可。被告上海非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唐亚东。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法定代表人陈兆禧,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强、徐晓双,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帅成诉被告上海非繁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帅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郭帅成负担。审判员 陈洪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