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利君申请执行牛军峰、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利君,牛军峰,薛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890号申请执行人李利君,女。被执行人牛军峰,男。被执行人薛红,女。系牛军峰之妻。关于李利君申请执行牛军峰、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对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勤审判员 宁伟& # xB;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