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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利君申请执行牛军峰、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利君,牛军峰,薛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890号申请执行人李利君,女。被执行人牛军峰,男。被执行人薛红,女。系牛军峰之妻。关于李利君申请执行牛军峰、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对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勤审判员 宁伟& # xB;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