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民初6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与霍永现,何瑞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何瑞春,霍永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6361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龙角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3587-X。负责人刘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安均,男,汉族,1965年6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职工。被告何瑞春,男,汉族,1965年3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被告霍永现,女,汉族,1963年10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与被告何瑞春、霍永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9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承担(已纳)。审判员 张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