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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3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齐炳伟与许长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炳伟,许长木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3383号原告:齐炳伟,经商。被告:许长木,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炳伟诉被告许长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齐炳伟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姚沂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胡晶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