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民初3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齐炳伟与许长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炳伟,许长木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3383号原告:齐炳伟,经商。被告:许长木,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炳伟诉被告许长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齐炳伟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姚沂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胡晶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