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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执22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谢启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谢启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22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广发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9352980-7。法定代表人李小水。被执行人谢启程,男,汉族,1977年10月2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谢启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6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谢启程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41719.62元及利息、律师费17462元、案件受理费4754元。因被执行人谢启程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434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经查,因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另案查封并处置被执行人谢启程名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德兴北路2号雅居乐雍景园12座501房,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谢启程所有的车牌号为粤E×××××、粤Y×××××的车辆,因车辆具有流动性,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22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昌斌审判员  XX日审判员  张文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广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