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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刘鹤诉方红雨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鹤,方红雨,王东风,申子良,刘中霞,蒋希兵,罗同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1民初1618号原告刘鹤,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员工。被告方红雨,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东风,女,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申子良,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中霞,女,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蒋希兵,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罗同芬,女,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受理原告刘鹤与被告方红雨、王东风、申子良、刘中霞、蒋希兵、罗同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鹤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鹤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刘鹤负担。审判员  冯小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世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