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1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刘鹤诉方红雨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鹤,方红雨,王东风,申子良,刘中霞,蒋希兵,罗同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1民初1618号原告刘鹤,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员工。被告方红雨,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东风,女,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申子良,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中霞,女,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蒋希兵,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罗同芬,女,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受理原告刘鹤与被告方红雨、王东风、申子良、刘中霞、蒋希兵、罗同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鹤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鹤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刘鹤负担。审判员 冯小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世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