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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6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管育俊申请执行孔菊芬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育俊,孔菊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6执243号申请执行人管育俊,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被执行人孔菊芬,女,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管育俊依据生效的(2014)黔威民初字第3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孔菊芬同居关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4000.00元,执行费260.00元,合计2426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孔菊芬常年在外打工,在文昌村已无任何亲戚也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26执243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敏德审判员  邓 凯审判员  李明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潭 搜索“”